北京怎么申请延长产假?
一、《关于优化生育服务工作的通知》(二) 依法保障女性生育权益。 医疗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的法规规范,为孕产妇提供规范的孕产期保健和分娩服务;对需要实施抢救治疗的,应当尽快救治。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采取综合措施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对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性职工,有关部门要及时发放;对由于特殊困难无法按时领取的,可以先行核发,待实际情况发生后予以补发。 对因生育严重危及女职工身体健康的,相关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三)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加强生殖健康服务和管理,提高员工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实行生育假制度。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单位给予假期,假期一般为30天,也可根据女方特殊情况给予相应照顾;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措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子女的条件且怀孕的公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下列待遇: (一)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个月; (二)在奖励假的期间,视为出勤,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