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核销还能起诉吗?
贷款核销后银行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起诉就是一种主张权利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24号,简称“24号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简称“19号文”)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根据24号文第三条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委托外资代理人或者打包转让债权等形式转让不良债权的,外资代理人及境外受让人对转让不良债权涉及的单户或多家企业的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原告身份参加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19号文第十二条的规定,“不良债权经转让后,受让人将债权再行转让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本《纪要》所定的原则处理。受让人受让不良债权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债权的,其处置行为不属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管理、处置不良债权的活动,受让人以此为由主张适用《纪要》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不良债权核销后,银行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向债务人催收债权,也可以处置债权,并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