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污损如何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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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投资项目前期,由于不知道能否成功,且资金属于募集资金,根据规定必须存管在银行,不能直接用于项目投资。支付的咨询费等相关费用应记入“其他流动资产”科目;

2、如果项目成功,则将上述费用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并依据相关票据、合同等材料,计入贷方,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

3、后续发生的支出,如聘请外国律师的费用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并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中转出 。

4、收到被投资单位分配的红利时 ,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投资收益”等科目(注意此处不计入所得税费用)。

5、处置境外项目时 ,将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余额全部转出,并将收回的款项扣除相关税费后,冲减“其他流动资产”等科目。

6、企业因实施对外投资计划而形成的累计损失,在“其他流动资产”科目的所属明细账中列示,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7、年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根据“其他流动资产”科目的所属明细账的年初数、年末数倒挤“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 “其他流动资产”科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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