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球员选项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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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首先,球员选项在合同中属于非受迫性条款,是球员享有的权利而非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从法理上讲球员是否选择执行选项权完全取决于自己,任何第三方包括球队和联盟都不得干涉。然而,NBA的实际情况又是什么样呢? 我认为这个“非受迫性”条款其实已经变成了“受迫性条款”,因为球员的选择最终还是要得到球队或联盟的支持才能完成,球员在选择执行球员选项时实际上是要受到联盟或球队方面的影响甚至施压。在这种情况下,把球员选项称为“非受迫性”条款似乎有些言过其实。当然,不管如何描述,球员选项的本质还是球员享有的一项法律权利。 从球员选项的历史来看,这项条款最初的目的在于保障球员的薪酬不被无故削减。以姚明的例子来说明:如果休斯顿火箭队不愿意承担姚明剩余合同的高昂费用,就完全可以不选姚明而裁掉他,姚明作为自由球员可以找到新的下家并签订新合约,不过这样对联盟和其他队员都不合适;而如果火箭选了姚明,就必须支付高昂的薪水和合同差价,这种损失由联盟和所有球员来分担显然是不合理的(虽然这种损失最终是由球迷来负担)。于是,球员选项的存在保证了球员的薪酬不会被无理由缩减。

如今,球员选项的作用已经扩大到了防止联盟或者球队单方面毁约。比如2016年莫兹戈夫跟活塞签约,其中包含球员选项,结果第二个赛季就被交易到骑士,虽然莫兹戈夫本人并不反对,但联盟其他球员看到了肯定会觉得担心自己的未来——你活塞老板都这样欺负一个签了五年长约的球员了,那万一哪天把我给卖了怎么办?所以说,从这个角度来看,说球员选项是球员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工具并不过分。 也许有人会问,难道球员就没有为维护联盟公平性的义务么?——毕竟现在联盟贫富差距太大,很多球员的工资远远超过了社会平均值。

我的看法是,球员作为劳动者,其劳动本身确实应该获得报酬,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而且NBA球员的平均收入肯定高于社会的平均收入水平,但我们不能忽视联盟30%左右的穷球员的存在,这些球员为了自己的梦想苦苦挣扎,他们很多人连场NBA比赛都没打过。所以应该说球员选项主要体现的是球员的利益,但也并非完全没有联盟其他玩家的考虑在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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