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几大法律部门?
法学分类方式多样,我国目前对法学的划分采用司法制度模式,即将学科体系与司法体系对应起来,这样划分有现实依据和理论基础。 现实中,司法机关通常分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司法警察,这些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所依据的规范即称为“法律”或 “规范性文件”;而法学教育及研究也多以它们为单位进行设置和研究。按照此标准进行划分具有可操作性。 理论层面上,这种划分方法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国家权力的分工理论。
根据这一理论,国家权力应被分为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三种,分别由不同的主体(机构)享有和行使,三者之间相互独立而又彼此制约。相应地,法律也应当被区分为三个层次:立法法(包括宪法)规定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范围内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法定生效形式的规定,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最后,司法解释等具有强制执行力或准据力的规定,是司法权的表现,属于司法法的范畴。所以,将法学划分为法律学和法律科学,是有其合理的基础的。
我国已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现行有效法律279件、行政法规750件、地方性法规12000余件,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有法可依,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现行法律体系由七个法律部门构成,这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这七个法律部门主要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划分的。如宪法相关法调整国家机关运行、公民在国家生活方面权利义务的关系。民法商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和人身关系。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经济法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社会法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公益等方面的关系。刑法调整因为犯罪而产生的刑罚关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调整在诉讼和非诉讼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