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股票什么意思?
一、什么是股票期权 股票的发行方式可分为市场发行和非市场发行两种形式,其中前者又称为“公开发行”或“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后者又称非公开发行(Private Placement)。 在我国实行的是以IPO为主要方式的证券发行制度,其理论依据是“有效资本市场假说”(Efficient Capital Market Hypothesis,简记为ECM)。
该假设由美国经济学家莫顿于1973年首次提出,其核心内容是:在有效资本市场上,价格总能反映所有相关信息,因此通过发行新股筹集资金不会带来额外的套利机会,所以发行公司会按最优价格决定新发行价格水平并确定发行规模[1]。但是近年来,随着对IPO中信息不对称、内幕交易等问题的深入研究,“有效市场假说”受到了质疑。20世纪80年代后,美国的证券发行方式逐步转向以公司股权融资为主的混合型模式(Hybrid Capital Markets),即在IPO之外还发展出了大量的非IPO公司的股权融资手段。
而股票期权就是其中一种重要的非IPO的公司股东权益工具[2]。它是指股份公司授予其高管人员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如果期权持有者认为当前股价被低估,就会选择在行权期内购买股票以便获利,从而增加了市场的流通量,从而使股价上涨到更高的水平。由于这种权利只是一种选择权而不是义务,所以期权持有人可以放弃行使这种权利,而无须支付任何现金和对价。
二、股票期权的特征与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股票期权进行不同的划分: 从标的资产来看,根据标的资产的差异,可将股票期权分为股票期权和股票指数期货期权。前者是以单项股票为基础设计的,后者则是以股票指数作为基础。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只有股票期权没有股票指数期货期权。 从行权的时间来看,按照期权持有者在行权时是否具有约束性来对其进行区分,可以将股票期权划分为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所谓美式期权,指可以在到期日前任意一天执行的期权;反之为欧式期权。根据目前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不能向高管人员签发美式期权。
三、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及特点 美国学者约翰·贝茨·约翰逊曾指出:在缺乏一个有效的经理人市场的情况下,企业唯一能够控制经理人的方法就是让他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之一[3]。也就是说,除了工资、奖金等报酬外,让经理人分享一些企业经营成果也是有效的激励手段之一。股票期权正是这样一种基于所有权激励的制度安排,它能够使经理人获得与企业业绩挂钩的长期收益,而且这种收入不依赖货币的发放过程以及政府税收政策的变化。此外还能缓解委托代理问题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4][5],有助于提升管理者的经营决策能力。
四、股票期权计划的设计程序 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涉及诸多方面的问题,设计合理的股权计划需要考虑许多因素及其之间的相互影响:
首先,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要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实际状况、行业特点和生命周期阶段等因素,这样才能确保所制定的股权激励方案切实可行、符合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例如处于成长期的企业更需要重视员工的人力资本投资而非财务资本投资,此时更适合采用以股票期权为主要的股权激励方法。
其次,要考虑管理层与外部投资者之间可能的冲突和矛盾,这就要把握好激励的力度和强度了。一般而言,激励力度越强,股票期权所对应的企业价值也就越大,但过度的刺激也会引发过度投机行为的发生;反之亦然。 最后,还要考虑到法律对企业的影响,因为法律的约束往往是最严格的,并且还会给企业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过程中产生无形的影响力和威慑力[6]。比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就对参与股权激励的对象、资金来源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总之,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时需要多方面结合起来考虑,只有这样才能够使股权激励发挥最大的效用,从而达到预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