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恶意不还怎么办?
去年8月,小蔡以子女的名义,通过某公司担保,向某银行套取了一笔15万元的消费抵押贷款,贷款期限为2年,分期还款,每月应还9125元。此后,小蔡仅归还了4期,余款便以各种借口拒不还款。
某公司经理蔡某以公司名义为小蔡这笔贷款提供担保,按照合同约定,蔡某公司有义务承担代偿责任。但为了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保证金融秩序的稳定,银行只能选择以保证合同纠纷为由,将蔡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公司作为担保人,对本案债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小蔡未能如期偿还贷款的情况下,蔡某公司应该履行保证义务,替小蔡偿还所欠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蔡某公司履行保证义务,替小蔡向银行偿还120625元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后,有权向小蔡追偿。
律师提醒:
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
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努力仍无法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义务。而连带责任担保是指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者均有义务向债权人偿还债务。
在本案中,小蔡和蔡某公司为一般担保关系,二者的担保责任是一样的,都没有先向法院起诉,而是共同承担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二者都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小蔡追偿,小蔡应当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