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权力有多大?
美国总统是国家行政首脑,陆、海、空三军的统帅,掌握着美国的行政大权和军事大权。总统在行使行政权时,名义上要对宪法和人民负责,实际上只对选民负责。总统有以下权力:提名并经国会同意后任命或罢免最高法院法官;缔结条约,但需得到参议院的同意;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驻外使节和政府高级官员;可对触犯联邦法律的人行使赦免权和减刑权。
总统在外交方面权力很大,有权通过外交手段缔结“执行性协定”以代替条约;有权决定遣派或召回外交使节;有权接受或拒绝外国使节。在军事方面,有权发布军事命令和动员令,有权决定使用军事力量,有权统辖所有军事人员,也有权决定使用核武器。
总统还可解散国会,并确定重新选举日期。在军事及外交方面的事宜上,总统可不经国会同意即付实施,如有需要,可命令军队出击,进行“有限战争”。
总统可在不经过国会讨论的情况下直接发布带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行政命令包括具有立法内容的规定和具有人事内容的组织调整规定。前者是对现行法律的补充或对某些法律条款的具体阐释,具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现行法律的范围内有所补充;后者对政府行政部门的各级政府机构和部门及官员的职权做适当调整,以提高其办公办事效率。总统的“行政命令”一经签署立即生效,对政府各级行政部门和全体公民即具有普遍约束力。如果与现行法律相违背,最高法院可宣布其为“无效”。“行政命令”比法律更易于反映政策的变动。美国学者认为总统“行政命令”的数量反映了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杜鲁门执政时期每年平均66件,肯尼迪时期为41件,而尼克松时期则为18件。
总统在立法方面有动议立法权和否决国会法案权。前者,美国总统作为国家行政首脑,可以向国会提出施政纲领和立法计划,作为国会行动的依据,如果国会两院均未提出某一方面的法案,则可由总统或政府向议会提出。后者,总统在接到国会批准的法案后十天内(不计算邮寄时间),如不同意,可行使否决权,全部或部分否决国会所通过的法案,如不否决,便自动生效,成为法律。但国会复议时如果出席议员2/3多数同意时仍可生效为法律——即国会可依法推翻总统的否决令。一般说来,总统不得以代总统名义行使其职权,但可提名他为自己的代理人在必要时代行总统职权。总统必须执行国会的法令。
行政权由总统及其任命的行政官员行使,他们对总统负责。主要行政机构的首脑组成总统内阁,协助总统执行行政事务,是总统的参谋决策机构,包括国务卿、财政、国防、内政、司法、邮政、农业等部长,住房与都市发展部长、交通部长、劳工部长、教育部长、能源部长、商务部、退伍军人部、环境总局、国家航空航天总局、管理总局的部长及驻外大使和联邦政府各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