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儿童维权?
儿童是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是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个体,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中,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保护做出了特别的规定。 例如,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第四十九条规定了: “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 酒后驾车或者吸毒后驾驶车辆的;(三) 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四) 发动机被调包或者改装的。
由此,我们可以明确知道,当发生涉及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或侵害事件时,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就事故造成的损失起诉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要求对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这里规定的“过错”需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成立。所以,家长朋友们要注意提醒孩子注意交通安全,警惕坏人。
其次,在发生涉及未成年子女的侵权行为时,未成年的子女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比如,在遭遇校园霸凌时,受害者可以向加害人及其父母要求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 第三十条规定了:“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据此,受害人不仅可以要求侵害人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合理支出,在致人重伤的情况下还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而且,如果由于加害人的不法行为导致受害人精神受到严重的困扰而需要就医治疗的,还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
除了身体上的损害外,对于给未成年人造成的精神压力和精神痛苦,法律上也赋予了其寻求公力救济的权利。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应当包括减少的收入,……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还规定:“ 因防止、制止违法行为,致使违法嫌疑人脱逃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我们还需要注意,有些情况下,虽然未成年人是侵权行为的受损害方,但是基于公平原则和国家资助农村义务教育制度,司法机关也可能会驳回受害方的诉讼请求。 譬如,在学校发生伤害事件的纠纷中,因为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当未尽到上述义务造成学生损失的,学校要承担适当的补充责任。 又如,在农村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地区,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学费的未成年人,其上学所需的书籍、文具、住宿费、伙食费乃至医疗保险费等费用,国家都已经通过财政补助的方式承担了一半甚至更多的份额,也就是说,只要学校提供了正常的教育教学服务,那么这些费用就已经由国家全额负担了。在这种情况下,受害的未成年人基于公平原则,不应该再获得额外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