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产假多少天2016年?
一、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8天+30天/难产 +15天/剖腹产; 二、四川省规定的产假,是98天+3个月(晚育) 三、《计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生育妇女,除享受前两款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九十天: (一)生育多胞胎的; (二)妊娠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 (三)妊娠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 同时,按照《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可以调整工作岗位,但条件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职工依法享有同等的待遇。只要调整后的岗位仍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工资水平与劳动者适应原有岗位期间大体相当,用人单位就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和劳动部印发的《关于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有关规定适当减轻劳动者的责任。
四、至于您所叙述的“单位只准许休158天”的问题,建议您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仲裁以确定劳动关系,进而确认上述休假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