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投资回购主体?
2010年之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的是“以券代保”的质押模式,即企业以其持有的债券向券商、金融机构等发出贷款需求,对方则提供相应的融资支持。由于当时对信贷规模管制较为严格,因此这种模式实际上与信托公司通过发信托计划的形式为企业进行贷款并无实质区别(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发放贷款给企业的),只不过由券商等机构的客户部门直接操作而已;而到了2010年之后,随着货币政策工具的丰富和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的贷款融资模式已经无法满足企业和投资者的要求了,于是出现了ABS、公募基金、REITs等新的市场参与主体并开发了对应的金融产品,与此同时,银行间市场也推出了“投贷联动”的模式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这就是投资型回购。
简单说来就是商业银行将其授信提供给优质客户后,客户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一定的条件(比如价格或利率)回购该笔资产,从而完成融资的过程。投资型回购的标的包括公募基金、债券、ABS等产品,具体实施过程取决于业务形态以及交易结构的设计。 作为新近推出的金融创新产品,投资型回购具有诸多优势:一是拓宽了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实现了银行、非银机构和市场的互联互通;二是丰富了债券市场的层次,满足了社会多层次的投资需要;三是实现了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了融资成本的降低。
当然,任何新生事物的诞生都是伴随风险的,对于投资型回购而言,其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