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现金留太多?
首先,需要确认一下这个“太”字具体是什么意思?是指注册资本金还是实收资本金或者银行存款余额? 如果是注册资本金或实收资本金的话,那么应该没有太大问题;如果确实是太多了(从会计角度讲,一般只有利润才需要考虑分配问题),那就可以通过分红的形式把资金抽出。但这里又涉及到一个税务问题,需要做好相关筹划——即如何确保股东拿钱不缴税。
一般来说,企业如果有充足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确实是用于实际生产经营了,且已经做成了主营业务成本,那就没什么问题了;如果不能证明这些资金确实已经做到了主营业务成本中,而是直接分红给个人(不论是否涉税),则属于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只是多余的银行存款,想直接抽走,那就简单了,让公司贷出即可,只不过银行那边会要求提供相关的贷款资料并到工商等部门进行备案。
以上只是从财务和税务的角度进行了大致的分析,但是并没有考虑到公司注销时可能遇到的实务问题。如果公司注销时确实存在上述问题时,只需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即可。比如公司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上述资金确实已经做了主营业务成本,则无需调整;否则就需要进行调整——将原本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款项调增为营业收入,同时将相应的成本调整出来。
还要结合清算情况以及税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财产能够足额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变卖所得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清偿;
(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计入清算损益,由股东承担。
从实际来看,我国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存在“现金留存”较多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可以分成以下几类:第一类、制度原因。我国企业在利润分配方面受到较多约束,除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外,企业分配剩余利润往往受到诸多限制。这导致了在利润无法向投资者进行分配时,只好留存于企业内部。第二类、管理者的投资偏好及理财需要。“现金留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显示出企业管理层对于风险、投资收益和投资时间等多方面考虑的结果。同时,在存在企业集团的情况下,集团母、子公司间往往存在资金调用关系,子公司特别是利润中心往往将留存的部分资金上交给母公司进行统一理财。第三类、逃废银行债务等不当目的。个别企业,特别是一些陷入困境的企业集团,在面临资金链紧张或债务危机时,在“存贷双高”,甚至“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然大量持有现金而未能偿还到期银行债权,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针对以上问题,从法律层面看,《破产法》对于该类问题有一定的规定。按照《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对于在临近破产时,债务人仍然持有大量“现金留存”,导致原本可以清偿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可能被管理人申请行使撤销权。但从实际经验看,企业往往提前数年做好准备,导致管理人很难证明其持有大额现金的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针对以上问题,从管理人实务操作的角度来看,需要区别对待:第一类制度原因,原则上应不予退回,且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看,应依法追回上一级公司的持有资金。第二类管理者的投资偏好及理财需要,对于明显与事实不符的资金占用,应要求支付资金占用费;对于能够证明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原则上可以退回。第三类“逃废银行债务”应不予退还,若存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交易(存在明显资金转移行为),应申请法院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