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那几次土改?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土地改革是占据主导地位的基本矛盾;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由于农民普遍缺乏建设社会主义的热情与积极性,土地改革仍处在重要阶段;直到改革开放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商品经济的萌芽与发展,旧的土地制度逐渐崩坏,农村土地开始向私有资产转化,这一转化的过程与农民收入增长的过程相互交织、彼此促进。 新中国成立之初,为恢复经济、稳定民生,中央政府先后于1950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简称“五四”土地改革法)及其实施细则,1952年颁布了《关于土改复查善后工作的指示》,对以往的土改工作进行复查和纠正。随后,中央人民政府又于1953年6月颁布实施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互助合作条例》(简称“六二”农业合作化决议),鼓励农民走组织起来的道路。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根据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原则,有步骤地促进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据此,国家逐步引导和发展以劳动互助组为基础,由农民自愿结合组织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三个发展阶段之后,到60年代初期,农村基本上实行的是“统分结合”的生产组织形式,即集体生产,计划分配,按劳取酬,统一经营,自负盈亏。这种形式实际上把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与按劳动力分配相结合的两种形式结合在一起,既保证了国家对农业的掌控力,又把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这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为此后的农村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经济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农业生产下降,人民生活陷入困境。70年代初,我国实施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并对农村经济进行了调整。此时,我国农业的集体化进程遇到了来自农民的反抗,在四川、江西等地发生了农民抢粮、夺权事件,迫使政策进行调整。
7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行,土地作为基本生产要素的自由度大大增加,农地产权关系发生了变化。但由于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受到抑制,再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民对于土地流转、交易以及土地的增值收益还没有充分的预期和足够的热情。在这一阶段虽然土地产权发生了变动,但本质上还是一种分配关系而非市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