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注入几月实施?
2020年12月3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优化央企集团内控体系 有效防范国有企业大额风险的意见》,提出要以完善治理、强化监督为着力点,补齐制度短板、堵塞管理漏洞、健全风险防控监督机制,全面提升央企内控合规管理水平。
此前,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于2020年7月31日起实施。办法所称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定、重大决策等规定的经营投资和重大决策损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重大风险隐患等情形,由有关机构或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向问责对象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企业、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提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责任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可能存在的领导责任事项追究法律责任、纪检责任、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责任、其他责任的一种企业内部惩戒、追究措施。
办法所指中央企业,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投资企业或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不包括中央企业所属金融机构的履职行为。
根据办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发生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或者重大风险事件的,国资委可以委托其他国资监管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办法明确了国资委、中央企业、地方国资监管机构以及所出资企业、股权代表机构对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及重大风险隐患的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工,并规定中央企业集团内部相关部门以及所属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职责,进一步丰富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责定位。
办法规定了经营投资问责情形、重大风险事件情形、财务造假行为情形、违反国家重大项目安排决策及重大资源配置、国有资源配置以及监管要求行为情形。同时,明确规定责任追究工作的启动情形,包括举报投诉、有关部门或机构移送、主动自查、专项巡视等过程中发现、外部监督检查认定等。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包括责任认定、追责问责、整改措施、责任清除等程序,责任追究工作应在责任查清后及时启动,在5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最长可延长2个月。
针对违规经营投资的不同情形,将责任追究分为业务禁止、扣减或者收回薪酬、警告、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者岗位调整、责任追究调查(审计、调查)、纪律处分、扣减绩效考核薪酬、经济处罚、扣减或收回股份、其他责任追究方式等。
根据办法规定,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责情况应纳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专项报表,于每年1-3月底前,报国资委综合监督部门,并在国资委门户网站公开披露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