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卡号不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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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媒体报道了一起奇葩事——济南一位网友办贷款时,被要求提供多张银行卡号,可放款时,卡里却“一针见血”地显示了“贷款已放款,用于偿还某某消费款”等款项。当事人疑惑不解:为何要求那么多银行卡号,难道自己的信息有那么不值钱吗?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当地银行称正积极与当事人协商。

客观地说,此事算不得什么稀奇古怪的事,不少贷款者都会被要求提供多个银行卡号,因为商业银行一般会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即贷款直接打款给供货商等人,所以贷款者要提供给银行多个收款的银行卡号。不过,从银行日常业务来看,如此“分散”投放贷款的实属罕见。看来,当事人办理的并不是普通的贷款业务,其提供的多个银行卡号可能分别对应了不同的“用途”,或者说他的每一笔贷款都附带了不同的“条件”。

客观而言,正因为贷款有不同的用途和条件限制,所以需要贷款者满足不同的“条件”,这是正常的操作。但是,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为存款人办理结算等有关事宜,不得收取费用或附加其他条件。那么,此次银行向贷款人收取了银行卡号,在贷款发放后,是否应当向受益人支付报酬呢?

对此,《民法典》第964条规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借贷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融资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显然,银行向当事人收取银行卡号属于不合理地增加贷款人负担。不仅如此,还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虽然,根据《民法典》第1036条规定:“私密信息,是指以密码等交换方式,只能由一方掌握,具有高度隐私性并且不容公开的信息。”银行向当事人索取的多个银行卡号,虽然公开性不高,但也属于私密信息的范畴。

在此事上,虽说当地银行存在“霸王条款”和侵权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当事人也只能“吞下苦水”,所以,建议银行方面能正视问题,给当事人一个合理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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