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会全称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章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体育工作。”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管理权限内有权决定设立直属事业单位,包括体育科研机构(如省体育运动科学研究院)、体育俱乐部或群体辅导站等;同时也有权将所属事业单位的职能划归其他部门,或将所属事业单位改为直属企业单位。
目前,我国共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直接管理的体育事业单位68个,其中:具有法人资格的29个(含14所体育院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39个。这些单位的职责范围因所在地区和经济发展的状况不同而有所区别,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组织、指导和管理本地区竞技体育训练、竞赛、运动队伍建设和业余学校体育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指导本省、市、县(区)体育工作者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工作交流;
(三)组织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四)研究制订本地区的体育发展规划,起草地方性体育政策文件;
(五)负责审批和上报国家级、省级运动队、重点业余体校和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建立;
(六)负责审核、申报参加全国及国际体育竞赛的队伍和选手;
(七)负责审批本辖区内举办的重大体育运动竞赛;
(八)负责审核、申报体育外事工作和体育对外交流活动;
(九)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体育经济政策,规划布局体育设施建设项目,协调和指导体育运动项目建设,开发体育资源,培育和发展体育市场;
(十)管理直属事业机构和直属企业单位,监督、检查下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情况;
(十一)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