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逃美国官员怎么抓?
“外逃”这个词用得不太准确,应该叫“出逃”更为合适——因为这些人都是主动离开中国的,而不是被追逃的。 他们之所以被称之为“贪官”,也因为他们在任期间涉嫌贪污贿赂犯罪,这类案件大多存在腐败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等问题,因此受到的法律制裁也比较严厉。
一般来说,此类犯罪的嫌疑人一旦被立案,基本上都会被抓到。有些案件甚至还没有抓到,只是立案侦查或者移送审查起诉以后,嫌疑人就投案了。比如云南原副省长沈培平一案,2017年立案调查,同年8月,沈本人投案自首,后来被裁定批准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再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赵志红案,今年4月份立案,5月份逮捕,6月份赵就投案自首了…… 但是也有一些例外情形。比如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秦光荣(正厅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后,因无法找到秦光荣,依法中止侦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对王刚(副厅级)涉嫌受贿案决定逮捕时,发现王刚下落不明,遂依法向其所在单位送达《犯罪嫌疑人在逃通知书》,责令其单位限期追回……这些案例表明,并不是所有“外逃”的贪官都会被追责。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贪官在担任领导职务期间,不仅本人会受到法律的追究,而且所涉贪污贿赂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也要依法予以没收,由司法机关代为上缴国库。当然,如果贪官们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交代问题,积极退赃,也有希望免于刑事处罚(不起诉)或从轻量刑。但无论如何,贪污贿赂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必须受到相应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