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如何核销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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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确认该笔应收账款是否确实无法收回(即出现了“减值迹象”) 若确认需要计提坏账准备,那么具体分录如下: 如果是一般的外贸企业,则对应的进口商很可能被确认为境外客户了,此时即可按对应账户对应金额进行核销。 但如果是加工贸易企业或者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因可能涉及内销和退税业务,则对应的客户不仅关系到客户档案的建立情况,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进项税额的情况。在核销时不能直接按照应收账款的余额全部冲减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而是应该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然后根据转出凭证的记账方向以及附列明细中每一笔业务的内容进行分别处理——对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部分,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对于不能退税且符合坏账条件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坏账损失”科目。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税务稽查事项通知书》中的数据一般是应缴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的合计数,而不是实际需补缴的金额,所以在做相关调整的时候不要调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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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包括汇兑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据实扣除。但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度核销的坏帐准备的部分,应在当年纳税申报时,作为坏帐损失进行扣除;超过部分应在发生年度进行纳税调整,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核销坏帐的申报时间

外商投资企业核销坏帐每年可在第一季度进行申报;发生汇兑损失,可每年一次合并申报或在汇兑损失发生的月份终了后45日内单独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坏帐损失、汇兑损失,应在批准的年度内一次性核销。

核销坏帐的申报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核销坏帐应报送如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坏帐损失审批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汇兑损失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2)申请报告一份;

(3)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上年度损益表及坏帐准备金提取情况书面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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