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企业筹建期间?
“企业筹建”这个概念在会计核算上属于业务事项中的“前期准备事项”,其范围一般包括: (一)取得土地; (二)取得建筑(三证一书); (三)制定公司章程、确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四)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设立登记通知书; (五)租凭办公场地; (六)聘用财务人员; (七)建立财务账册; (八)购买开办费财产保险; (九)支付各种开办费用,办理验资手续等。 从上述内容来看,企业筹建与是否产生销售收入无关。企业筹建期间的主要支出是开办费,在会计核算上,这部分费用应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核算,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将其一次性转入“管理费用”科目。
另外,根据新财会〔2017〕26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无论是否取得了税前扣除凭证均可以列支并在税前扣除,但是应当保留好相应的证据材料作为原始凭证。
所以,税务上和会计上对企业建筹期间的认定是完全一致的。
筹建期间指企业从登记部门批准设立(以办理工商登记为标准)后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期间,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第一,开始生产、经营,以相关部门出具的试生产、经营许可等相关证件,或对外销售产品、商品的合同、单据,或相关业务往来凭证等为依据,有多个业务开始日期的,按照最早日期进行确定。
第二,未领取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的,企业筹建期间应以实际开始经营或有收入的时间为“开始生产经营”时间。
第三,从事多种业务活动的,按照主营业务进行判断,从事多种业务经营开始日期不同的,按照最早日期进行确定。
第四,企业筹建期间截止日期与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开业日期不一致的,不以营业执照记载日期为筹建截止日期。
第五,筹建期一般不超过3年,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的,由企业提出说明。
第六,企业筹建期间届满(自批准筹建之日起满三年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的期间届满),逾期未提出开业申请或未办理变更登记,其筹建期视同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