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何时才能个人破产?
中国的法律框架下,目前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个人破产制度。 因为我国的法律原则是“法人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权,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只是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样规定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因为债权人很难知道作为自然人的股东在什么程度上对公司财产进行了混同、也无法区分股东的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实行严格的法人财产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个难题。
但是,如果发生了财务崩溃,连带的后果就是个人家庭的破产。所以,我们经常在新闻里看到某企业老板欠下巨额债务,然后带着一家老小离家出走,这实际上已经失去了民事案件审理的意义——债务人本身已经丧失了还款能力,即使判决下来也执行不到任何财产,这个案子就进入了执行不能的状态了,债权人只能自认倒霉。 但是,我国并不是没有对个人破产进行试点。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对个人破产立案试,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16年开始,浙江也在进行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但是一直都没有扩大试点。
我个人认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必要的,也可以逐渐完善并扩大试点。理由如下:
第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运行。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信用经济,它要求市场参与方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和一定的预期能力。当市场发生故障或者某一市场主体的诚信出现瑕疵的时候,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使违约方的责任限制在可预料的范围内,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由于市场参与方的失信行为给其他主体带来的损失,从而维护市场的稳定与有序。
第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现代法治的要求。 我们现在所处的是信用社会,个人的征信记录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密切相关。一个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人,他的消费信贷、信用卡透支等都会被记入征信系统,留下不良记录,在未来影响他贷款买房、乘坐交通工具等基本的生活质量。同样的,如果一个自然人欠债不还,被起诉到法院并被判决败诉后,仍不能履行义务,其被剥夺的除了名誉外,还有未来借款或申请贷款的权利。这在客观上逼迫着人们遵守市场规则,规范自己的交易行为,因为一旦违法就要为自己的任性付出相应的代价。
当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还需要很多的配套机制,比如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类似个人破产预重整)、个人信用机制等等。但无论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还是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其核心都是要构建起个人的信用体系,从制度层面上为信用的社会化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