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即刻债发行合法吗?
“立即债”这一提法不规范,可能指的是“超短期融资券”(简称 “超短融”) 超短融的发行流程与一般的企业债券不同,需要提交证监会审批,但流程比公司债券简便,由交易双方自主询价协商确定价格后,直接向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债券发行和托管手续。 发行时无需披露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募集资金只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满足企业临时性、季节性融资的需要以及用于投资项目而形成的资产抵押质押贷款等。
由于不需要专门的发行渠道和销售队伍,发行过程相对简单,费用较低;又由于期限很短,风险很小的缘故,受市场的影响也比较小,利率基本在央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或下浮几个百分点。 但并非所有的企业都能够发行超短融,它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主要是针对那些资产负债率偏低,现金流较为稳定且充裕,具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大型企业,以保障投资者取得较为稳定的收益。 对银行来说,支持企业的债务性融资也有助于改善自身的负债结构 超短融的流动性较好,可灵活地作为货币市场的工具投资品种,同时也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期偿还,从而提高了资金使用的灵活性。
即刻债是在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后,应运而生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其与传统的债券相比存在很大不同,即刻债在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售仅仅是一种债权产品计划,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标准化债权产品。投资者购买即刻债之后,互联网金融平台会依据投资者的购买协议进行债权配比,将资金借给其平台入驻的借款企业。所以,即刻债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合法与否主要在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运营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涉及自融或资金池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担保法、本规定关于担保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