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医保如何报销?
门诊报销 参保人普通门诊就医、慢性病门诊就医及特殊病门诊就医的医药费用,在门诊统筹基金范围内,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按规定的定额标准结算。 住院报销 (一)住院费用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1.二级乙等和一级甲等医疗机构为500元; 2.一级乙等和未定级的医疗机构为400元; 3.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其他医疗机构为600元。 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600元/次。 城乡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治疗(含急诊观察室留观治疗)两次及以上的,从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线每住院一次相应增加100元,满500元封顶。
(二)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和定点管理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应当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特殊情况需要转院治疗的,须由负责报销医疗费用的经办机构批准。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
①不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
②应当由公共卫生经费或者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支付的;
③不符合转诊规定自行到市级医院或外地就治的;
④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规定的药品费用;
⑤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标准的各项费用以及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急诊抢救费;
⑥提供材料不实、伪造凭证以及其他骗保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