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是按什么分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的分配形式由企业自主决定。 外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经营需要决定利润的分配方式和比例。 在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外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 依法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二) 以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向投资者分配红利;
(三) 用提存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用提存的公益金开支费用等。 同时,外资企业管理者还应依据国家有关的财务、会计准则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形成企业财务报告,并通过一定的途径报送有关部门或报请审批。
当然,如果外资企业投资设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则其分配权是由全体股东共同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而不是像股份有限公司那样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即可实施。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公有制经济内部,劳动者的收入是以按劳分配的原则确定的。外资企业不一定是在我国沿海地区,有的是在内地。一个外商投资企业周围,常常有国营企业、合作社和街道的集体经济等,在这些企业里工作的职工,都是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取得收入。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虽然是按照该企业的合同,按照资本家的意志取得收入,但是,这部分职工与国内的其他职工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都是社会总劳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他们的收入都是社会总产品的组成部分。因此,从国家的总体来说,外资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其他职工取得的报酬,是一样性质,是按劳分配的部分。虽然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不是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形式,但是由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决定它的生产和资本归于整个劳动群众,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和整个社会的按劳分配是一体的,只是这种按劳分配是根据不同于国营企业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形式和原则进行的。
外商投资企业中,无论是属于中外合营形式还是属于中外合作经营的形式,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投资收益,属于外资企业中国外投资者的非工资收入和企业中方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是按资分配的部分,属于国民收入中非工资的部分。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存在着以港、澳、台同胞个人或企业名义开设的独资企业,从所有制的性质来说,这些企业也是属于资本的组织形式。但是,从中国的民族整体来说,祖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同属于中华民族,是血浓于水的骨肉同胞,港、澳、台同胞在中国大陆举办的企业,属于中国人的企业,是祖国大陆所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港、澳、台同胞在大陆的投资收益,属于按照所有制分给劳动者的个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