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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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应当根据其功能、任务和适应范围确定,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医疗机构调整诊疗科目的,应当按照设立医疗机构批准登记的范围申报办理。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填写填写统一制发的诊疗科目登记簿。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金(资本)、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医疗机构停业或歇业,应当经原发证机关审批并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申请开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立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其所在地点;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简历、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银行开户许可证明复印件;

(七)房屋使用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八)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九)依法必须进行环境保护监测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环保部门的环评报告书原件和复印件及验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擅自改变医疗机构性质、机构名称、地址;

(二)擅自改变诊疗科目;

(三)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四)不执行药品收入分配制度和药品采购规则;

(五)不按规定公布药品价格表;

(六)不实行药品和医疗用品入库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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