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几月企业进行公示?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工商部门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内容载入登记档案并予以封存。 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企业从成立之日起,其经营状态以及股东、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就会向社会予以公示了。 但是,这里所说的“正常情况”并不包括因特殊情形导致无法及时办理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情形,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在这些特殊情况下,由于行政主体无法定职责或者不可能及时履行法定职责,从而致使相关市场主体无法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其他决定被取消,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被撤销”的例外情形,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也不应再由行政机关承担。
同时,根据该法第七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造成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不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特殊条件下,即便企业存在超出核准登记事项的经营行为,也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得直接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