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纺股份被谁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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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我作为南京南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纺股份”或“申联集团】的债权人,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法院”)送达的(2015)宁商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名称上海海博鑫惠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南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673.5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1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王敏、李莉对上述债务中未清偿部分承担四分之一(即668.375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并在履行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5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4506元由被告负担。 我作为南纺股份的股东之一,通过公司公告了解到,公司于2016年6月2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案号(2015)深中法执字第1438号】及《报告财产令》。 根据《执行通知书》内容,深圳中院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敏、李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519567.43元,不足之数,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我于2016年6月6日前往深圳中院现场提交材料,确认本人系该案申请执行人,并核实了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随后,我收到了深圳中院寄送的《执行笔录》,内容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诉讼程序中冻结被执行人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上海海博鑫惠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75亿股股权(占该公司总股本的5%)以及质押给中国民生银行的4亿元债权,由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经营状况欠佳,上述资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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