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包括香港吗?
从证监会的性质和现有体制来看,内地与香港证券监管机构和部门的分拆合并不现实 首先,根据我国《证券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管的原则,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履行证券市场监督检查、调查和处理的职责。 而香港特别行政区没有专门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的部门是港交所和联交所,对交易所的监管则是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如果实现监管机构的合并,就涉及到内地证监会对港交所、香港证监会等香港监管部门的事务进行管辖;同样,在跨境案件处理上,内地的证券执法队伍也需要接受香港的配合和支持并共享相关证据信息,这显然是不符合目前两地法律框架和实际状况的。
其次,从人员配备上看,即使是在内地证券市场较为发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没有足够的人力来承担对全部上市公司的审查工作,更不用说目前仍在发展中且交易品种较少的香港创业板市场和还未开展IPO工作的台湾证券交易所了。无论是从现有的法律框架还是实际操作层面来看,都难以期待能在短期内实现在大陆境内直接监管港澳台三地公开发行上市的拟上市公司。更何况台湾地区证券法律制度与大陆有着诸多不同,至今台湾方面尚未批准任何一家企业赴陆融资。所谓的合并没有现实性。
从监管手段和基础制度建设上看,内地与香港在监管思路、规则制定、法律基础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需要逐步建立一套适应国际市场的监管体系。虽然近年来两地在监管合作方面建立了一些机制,但在涉及境外上市企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跨国、跨市场的复杂案件的查处过程中,仍可能由于目标公司所在地和境内主体活动地之间的相互协调不足,导致出现监管真空和资源浪费的情况,并危及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在内外部环境不具备充分条件的情况下,强行推进监管整合不但不会发挥作用而且有可能导致负面效果。在现阶段,保持现状或许是一种最优选择。